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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政府代还助学贷款

[摘要]8月11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获悉,日前, 我区 出台《高等学校毕业生 国家助学贷款 代偿暂行 办法 》(以下简称《 办法 》)。根据《 办法 》,户口在 我区 ,从 我区 所属高校毕业、学习成绩合格,自愿到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其在...

8月11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获悉,日前, 我区 出台《高等学校毕业生 国家助学贷款 代偿暂行 办法 》(以下简称《 办法 》)。根据《 办法 》,户口在 我区 ,从 我区 所属高校毕业、学习成绩合格,自愿到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其在校期间的 国家助学贷款 本金由自治区代为偿还。

享受本《 办法 》的高校毕业生应符合以下条件(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之一: 我区 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我区 选聘为大学生村官的毕业生。

基层单位是指: 我区 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校、国有农(牧、林)场、乡镇卫生院和乡镇事业站所等;大学生村官任职的村级组织;工作现场地处 我区 县级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国有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其中,工作单位或工作现场在地级市辖区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属于 国家助学贷款 代偿申请范围。

《 办法 》规定: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由自治区代偿的 国家助学贷款 本金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对于2014年秋季以后入学的毕业生,其中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获得的 国家助学贷款 低于6000元(2014年秋季以后执行本专科生8000元,研究生12000元)的,按照实际获得的 国家助学贷款 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获得的 国家助学贷款 高于6000元(2014年秋季以后执行本专科生8000元,研究生12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2014年秋季以后执行本专科生8000元,研究生12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据介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 国家助学贷款 代偿暂行 办法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按照“新人新 办法 ,老人老 办法 ”的原则实施。2005年、2006年毕业的高校学生,自愿到宁南山区八县乡镇和红寺堡开发区乡镇支教、支农、支医的学生,其在校期间的 国家助学贷款 本金由政府代为偿还;2007-2014年毕业的高校学生,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一线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 国家助学贷款 本金由政府代为偿还;2008-2014年选聘的大学生村官按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5部门签发的[2013]144号文件执行;2015年及以后的毕业生服务范围按该《 办法 》执行。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向高校提交《高校毕业生 国家助学贷款 代偿申请表》和基层就业协议(或就业合同、聘任文件等);服务期满后,应向高校补交以下材料:就业单位提供的毕业生连续3年以上(含3年)在岗证明、毕业证复印件、贷款合同、还款单据等,其中大学生村官还需提供其所在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出具的审核意见。

记者 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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