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8-13 11:06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8月11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获悉,日前, 我区 出台《高等学校毕业生 国家助学贷款 代偿暂行 办法 》(以下简称《 办法 》)。根据《 办法 》,户口在 我区 ,从 我区 所属高校毕业、学习成绩合格,自愿到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其在校期间的 国家助学贷款 本金由自治区代为偿还。
享受本《 办法 》的高校毕业生应符合以下条件(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之一: 我区 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我区 选聘为大学生村官的毕业生。
基层单位是指: 我区 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校、国有农(牧、林)场、乡镇卫生院和乡镇事业站所等;大学生村官任职的村级组织;工作现场地处 我区 县级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国有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其中,工作单位或工作现场在地级市辖区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属于 国家助学贷款 代偿申请范围。
《 办法 》规定: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由自治区代偿的 国家助学贷款 本金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对于2014年秋季以后入学的毕业生,其中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获得的 国家助学贷款 低于6000元(2014年秋季以后执行本专科生8000元,研究生12000元)的,按照实际获得的 国家助学贷款 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获得的 国家助学贷款 高于6000元(2014年秋季以后执行本专科生8000元,研究生12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2014年秋季以后执行本专科生8000元,研究生12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据介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 国家助学贷款 代偿暂行 办法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按照“新人新 办法 ,老人老 办法 ”的原则实施。2005年、2006年毕业的高校学生,自愿到宁南山区八县乡镇和红寺堡开发区乡镇支教、支农、支医的学生,其在校期间的 国家助学贷款 本金由政府代为偿还;2007-2014年毕业的高校学生,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一线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 国家助学贷款 本金由政府代为偿还;2008-2014年选聘的大学生村官按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5部门签发的[2013]144号文件执行;2015年及以后的毕业生服务范围按该《 办法 》执行。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向高校提交《高校毕业生 国家助学贷款 代偿申请表》和基层就业协议(或就业合同、聘任文件等);服务期满后,应向高校补交以下材料:就业单位提供的毕业生连续3年以上(含3年)在岗证明、毕业证复印件、贷款合同、还款单据等,其中大学生村官还需提供其所在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出具的审核意见。
记者 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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