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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创业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摘要]图片来自网络 图片来自网络 近日,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我省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对于离岗创...

江苏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创业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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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创业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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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我省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与此同时,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

为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今后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补贴对象扩展到已获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从2016年起提高到每人1500元;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对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和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单位,按每留用1人补贴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见习补贴。

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探索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我省还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3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稳岗补贴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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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我省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与此同时,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

为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今后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补贴对象扩展到已获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从2016年起提高到每人1500元;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对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和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单位,按每留用1人补贴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见习补贴。

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探索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我省还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3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稳岗补贴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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