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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女儿找工作 一对父母签28万“悬赏”合同

[摘要]南京的一对中年夫妇,为使女儿找到一份带编制、拿高薪的好工作,不惜“悬赏”28万元托人帮忙,还拟好协议让中间人签字,约定:事成了,钱归你;不成,退钱并赔偿。可世事难料,找工作的事最终还是黄了。于是,夫妇俩将中间人给告了,要求退钱赔偿。在经历了...

南京的一对中年夫妇,为使女儿找到一份带编制、拿高薪的好工作,不惜“悬赏”28万元托人帮忙,还拟好协议让中间人签字,约定:事成了,钱归你;不成,退钱并赔偿。可世事难料,找工作的事最终还是黄了。于是,夫妇俩将中间人给告了,要求退钱赔偿。在经历了前后3场官司的较量后,这对中年夫妇终于打赢了官司,但他们要求被告依约赔偿的诉讼请求却未获法院支持,法院理由是所签订的“悬赏”合同涉不正之风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合同。昨日,南京中院公布了这起案件。

开28万高价,托人为女儿安排工作

人到中年的陈凯与王芸是南京的一对夫妻,两人膝下有一个独生女名叫陈菁。2009年7月,陈菁高考成绩并不十分理想,只上了苏北的一所理工类本科院校。陈菁上大学后,陈凯夫妻俩敲定了一个计划,即未来女儿的工作必须进待遇好的国企或银行、证券及保险行业,且必须争取到编制。

2010年上半年,王芸通过朋友张吉结识了在南京某大酒店当经理的张鹏,听说张鹏外面路子多能办事,王芸夫妇遂向张鹏表达了想让女儿进平安银行,并且必须是有编制的正式员工的意愿,同时,他们也表示,愿意花大钱让女儿进平安银行工作。

在得到张鹏认可后,2013年3月3日,王芸邀请张吉代自己起草了一份书面协议,内容为:“陈凯女儿陈菁毕业后需要进平安银行工作,要求在编银行正式职工,在本市四城区(秦淮、鼓楼、玄武、建邺)网点工作。张鹏协调办理此事。此事办成后,陈凯付给张鹏人民币贰拾捌万元。如办不成,全额退还。此协议双方签字后即生效。乙方先付贰万给甲方,办不成赔肆万元。”双方签下协议的当日下午,陈凯就给了张鹏2万元预付款,张鹏向陈凯出具了收条。

愿望落空,夫妻俩讨说法遭拒

在陈凯夫妇的重赏面前,张鹏之所以敢打包票接单,是因为他认识一个叫殷明的人,殷明是南京一家私营公司的老板,近几年其利用自己的人脉关系干起了替人有偿找工作的活。殷明在平安银行工作的朋友刘军有一定的活动能量,他在张鹏面前夸下“能搞定”的海口,正因为如此,张鹏才显得底气十足。

张鹏在拿到陈凯给的2万元后,即将其中的大部分给了殷明,殷明收到钱后自然要去拜托刘军。刘军接受殷明的请托后,很快进入角色,为陈菁落实工作的事忙碌起来。此后,王芸又先后应张鹏的要求,给其提供了13万元,并且让张鹏出具了借条。

后几经波折,2013年7月,陈菁经考试、体检、面试、政审等录取前置程序,终于进入平安银行工作,但遗憾的是却未能进编,且上班地点也未能安排进南京四城区的银行网点。钱花出去不少,但女儿却无缘进编,这让陈凯、王芸夫妇失望至极。王芸去找张鹏交涉,张鹏经与殷明和刘军沟通后回应说,“争取在三个月至半年内让陈菁进编。”张鹏的表态,仍让王芸和丈夫不放心。同年7月29日,陈凯又拿着一份拟好的“协议”去找张鹏,该“协议”的大意是:“陈菁若在三至六个月内不能转为平安银行在编员工,则甲、乙双方应按同年3月3日签订的协议执行,即由张鹏退还所收全部款项并按约定赔偿陈凯损失。”张鹏虽心生不快,但又不得不签名。

张鹏等人其实没少努力,但由于平安银行招收进编人员的程序及要求都极为苛刻,所以刘军那边始终攻不下关。时隔半年后,陈菁仍未转为平安银行在编员工,陈凯夫妇由此对张鹏失去信任和耐心,并要张鹏按协议退款并赔偿损失,但张鹏却称自己已尽力,且其收到夫妻俩的15万元大部分已给了殷明,但殷明如今失联,所以自己不可能承担退款责任,更谈不上赔偿!双方此后多次协商未果,陈凯夫妇甚至把事情捅到了平安银行,为此,刘军受到了银行的严肃处理。

合同因违约责任条款被判无效

事情弄到这一步,陈凯夫妇豁出去了,2014年6月,夫妇俩分别将张鹏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陈凯在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的起诉中,要求被告张鹏按协议退还2万元预付款,并依约赔偿4万元损失。而王芸因持有张鹏出具的13万元借条,故按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张鹏,要求被告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对陈凯诉张鹏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明码开价,愿出28万元请被告托人情、找关系为女儿落实带编制的工作,该行为不仅是一种不正之风,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公平竞争秩序,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据此,应认定双方于2013年3月3日达成的委托协议,以及在该协议基础上形成的后续保证协议无效,双方约定的办不成赔4万元的违约责任条款,属于上述协议的一部分,因此也应确认为无效。

法院还认为,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被告在收取原告给付的款项后最终未完成请托事项,对此被告存在过错,而原告明知请托事项不合法或不合规,仍委托被告办理,对损失的发生也存在过错,但综合考量该案案情,被告的过错大于原告。

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并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判决被告张鹏承担原告陈凯2万元损失中7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陈凯1.4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王芸诉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法院查明双方不存在法律特征上的借贷关系,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两起案件判决生效后没几天,王芸即重新按委托合同纠纷之诉,再次将张鹏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要求被告张鹏返还收取的13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最终,鼓楼区法院对王芸诉张鹏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张鹏承担原告王芸13万元损失中70%的责任,即赔偿王芸9.1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法院的判决理由与陈凯诉张鹏一案一致。

事后,张鹏反思说:“反腐高压下,如今风向变了,托关系、走后门行不通了,以后再也不敢揽事了。当初我是好心帮两原告的女儿落实工作,但没想到把事办砸了,如今弄得自己一次次当被告,真是脸面丢尽,教训深刻!”(文中除法官外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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