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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追缴税款2700万 富士施乐遭举报走私逃税(

[摘要]■本报记者 徐超 杭州报道 创立于1962年、全球最大的数字与信息技术产品生产商、复印机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第一的日本富士施乐公司,最近4年多来在中国陷入走私逃税的举报。 浙江杭州一名曾经从事文印行业经营的杜女士称,其从2011年开始向上海海关持久举报富...

  

    ■本报记者 徐超 杭州报道

    创立于1962年、全球最大的数字与信息技术产品生产商、复印机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第一的日本富士施乐公司,最近4年多来在中国陷入“走私逃税”的举报。

    浙江杭州一名曾经从事文印行业经营的杜女士称,其从2011年开始向上海海关持久举报富士施乐涉嫌“走私逃税”,2016年1月终得到上海海关缉私局的回复,已向富士施乐追缴2010年至2014年税款总计近2700万元人民币。

    《华夏时报》记者获得了一份该女士和上海海关缉私局人员的通话记录,以及杭州当地一家曾持续关注此事的媒体提供的材料,两份证据交叉佐证海关对富士施乐追缴税款一事。不过富士施乐这家世界500强企业并不承认,在发给记者的回函中明确表示,“相关媒体报道内容与事实不符。”

      遭“走私和逃税”举报

    举报者杜女士,现在已经离开了文印行业,她向《华夏时报》记者坦诚,举报是源于当初和富士施乐之间的矛盾。

    2002年,杜女士开始从事文印行业的经营,向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采购了一批设备。

    杜女士当时开的文印店,属于要购买一手机器的大型店。“在文印行业里,虽然有佳能、惠普等众多品牌,但使用量最大的是富士施乐。”杜女士说。

    但随后双方矛盾渐起,及至激烈对峙。按照杜女士的说法,富士施乐对中国消费者存在多种霸王条款,导致经营者作为弱势一方苦不堪言,最后双方闹上法庭。

    杜女士直言不讳,在和富士施乐打官司的过程中,她注意到这家跨国企业存在走私和逃税的行为,因为自己购买的机器是从上海海关进口的,于是从2011年开始,杜女士向上海海关举报富士施乐。

    记者拿到的举报材料显示,2002年和2005年间,富士施乐一款型号为DC2060的机器,被指欧美市场售价25万美元,上海海关报关时申报价只有3万美元,涉嫌低价报关逃避增值税。

    杜女士告诉记者,DC2060出关后,卖给自己以及周边同行的价格却高达250万元人民币。按照她掌握到的情况,2005年上海轻工印刷协会披露的数字显示,仅DC2060一种型号几年间富士施乐就销售了约450台。

    “低价报关,高价销售,税收要流失多少?”杜女士说,她了解到7000、8000等销量较大的机器也存在低价进口、国内高价销售的问题。

    举报还称,根据相关法规,带有复印功能的机器应当以复印机的名义报关,而不是激光打印机,但富士施乐把带有复印功能的机器以激光打印机的名义申报。“因为复印机的税率是9%,激光打印机是零关税,富士施乐这样做可以逃避大量税收。”杜女士说。

    此外,举报还称富士施乐以销售合同一方的身份与客户进行交易,这违反了工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的限制,属于超范围经营;富士施乐从保税区直接出货,违反了《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条例》的规定,存在走私嫌疑。

      追缴4年税款近2700万

    《华夏时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杜女士对富士施乐的举报之前曾得到杭州媒体的关注,其中一家持续报道此事的媒体记者向本报记者证实,今年年初上海海关做出回应,并对富士施乐完成税款追缴。

    本报记者得到的相关材料显示,上海海关缉私局已收到举报信,几年来调查工作一直在开展中,目前阶段性结论是,举报的低价进口行为确实存在。

    上海海关称,在对企业进行稽查后发现,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和母公司富士施乐(中国)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着关联交易,存在着特许权使用费未申报的情况,依法依规这部分费用是要申报缴税的。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作为货物向中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完税价格”,即海关在计征关税时使用的计税价格。

    海关方面表示,在2011年收到杜女士的举报信后,除启动稽查外,同时因涉及到的关联交易特别复杂,为公平起见海关特地聘请了第三方的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第一次审计范围是从2010年至2013年,结果显示,富士施乐在涉及特许权使用费方面,有2000万元人民币的税要补申报。之后海关又进行了第二次审计,范围是2014年。两次审计结果显示,富士施乐总计需补缴税款2693万元人民币。目前,上海海关已经对这笔款项追缴入库。而杜女士举报的另外部分问题目前尚没有证据支持。

    本报记者获得一份杜女士和上海海关缉私局人员的通话记录显示,海关方面证实追缴税款一事。海关人员表示,2700万不是一个小数目,所以他们也是非常慎重地对待举报,从2014年12月到2015年6月,富士施乐先后7次补缴了税款。至于为何会以极低的价格报关进口,海关方面表示,由母公司把机器卖给子公司,这种关联交易涉及到内部做账,是企业内部行为。

      富士施乐回应“诚信经营”

    《华夏时报》记者另外拿到一份上海海关于今年3月30日和杜女士的通话记录,海关证实,实际核查中还发现富士施乐保税货物短缺量为20余万美元,现在正在等待企业申辩,然后形成最终调查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保税货物”的定义是,“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海关内部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保税货物的数量都是海关备案的,所谓短缺,“通俗理解就是本来备案有十件货,过一段时间盘查却少于十件。”海关内部人士说,短缺的原因要问企业,看企业是否能给出合理的解释,然后才能依据判断是否属于严重行为,要不要处罚。还有外贸公司的人士告诉记者,保税货物短缺,原因可能是内部被拿走了,或者本身就是虚报,这涉及到补缴税款。

    有海关人士向记者表示,富士施乐被追缴税款一事,除税款本身外,是否还要追加处罚,可以参照相关法规比对即可。浙江盈科律师事务所邵斌律师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漏缴税款的企业,除应补缴税款外,还须从应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缴纳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富士施乐(中国)官网公开信息显示,其中国总部成立于1995年1月3日。根据现有材料来看,海关是对富士施乐2010年-2014年的税款进行了追缴,那么1995年-2009年这14年间,是否会有该缴而未缴的税呢?滞纳金是否需要再缴纳呢?

    记者向上海海关发去采访函,海关也表示对此非常重视,会尽快回复。但至截稿时止近两周时间,尚未得到海关的回复。

    富士施乐中国总部于3月28日回函称,富士施乐自进入中国市场以来,始终诚信经营,遵守中国的各项法律法规,相关媒体报道内容与事实不符。回函称,富士施乐对损害他们的不实报道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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