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7-06 10:43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为进一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打造发展新引擎,近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意见》与今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通过的《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一起构成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支撑。后者的重点在于创新,旨在为科技创新服务经济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前者的重点则在于创业,旨在为推动资金链引导创业创新链、创业创新链支持产业链、产业链带动就业链提供普惠性政策扶持体系。《意见》从创新体制机制、优化财税政策、搞活金融市场、扩大创业投资、发展创业服务、建设创业创新平台、激发创造活力、拓展城乡创业渠道等9个领域提出了近百条具体政策措施。笔者认为,当前最为重要也最为紧迫的是破除经济发展中的“双边信任困境”,构建有利于创新创业的金融生态系统。
创新创业的发展需要解决“所罗门之结”问题
创新和创业是一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这已成为世界的共识。经济学家熊彼特所说的“创造性破坏”通过两个渠道实现对经济的影响:一是通过提升技术水平提高生产力,一是动态地促进创建能创造新价值的新企业或新产业(当然也会取代旧的企业或产业),这实际上包含创新和创业两个方面。然而,创新和创业浪潮的兴起,必然要面对创新创业者与投资者之间的相互信任问题,即“双边信任困境”,他们一方拥有新技术或新点子,另一方握有资本。“双边信任困境”描述的是这样一种悖论:要开发一个创新的技术或点子,创新者必须相信投资者不会剽窃他的技术或点子,而投资者又必须相信创新创业者不会窃取或滥用其资本。法国经济学家库特和谢弗将创新者与投资者的联结比喻为“所罗门之结”—古代航海的帆船上将两股绳环紧密联结起来的结,其中一个绳环代表有新技术、新点子的创新或创业者,另一个则代表有资金的投资者。
创业或创新周期的三个发展阶段对应了三种融资形式和阶段。一般的,创业的启动资金通常依靠关系性融资—靠人际关系驱动的融资,正如人们通常笑言的三种人:家人、友人和傻人。由于对大多数创新创业者来说,依靠关系性融资无法募集到所需的资金,这样就转而依靠陌生人。第二种或第二阶段的融资形式为私人性融资,不能依靠关系性融资获得资金或需要扩展其产业规模的创业者通过向银行或风险投资机构获得资金。如果一个创业公司取得足够的成功,就会向公众出售自己,这可以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进行,也可间接由上市公司将其并购。由于股票市场上的投资者是一个庞大的非特定的群体,这第三个阶段也称为公众性融资。
只有为技术创新、市场创新和组织创新提供足够的资金,新技术或新点子才能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或经济增长,甚至才会有源头的创新。可以说,为上述三个阶段尤其是创业启动阶段提供资金的可能边界,决定了一个国家创新的深度和广度。因此,实现创新(业)者与投资者的牵手、解决融资问题是实现创新或创业驱动、经济发展实现“惊险的跳跃”的关键一环。
一个有效的金融生态系统更重要的是具有能有效化解“双边信任困境”的法治基础
《意见》抓住了当前创新创业面临困境的关键所在,对创新创业的融资问题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其中两个部分的内容分别阐述了以搞活金融市场实现便捷融资和以扩大创业投资支持创业起步成长,解决创业者面临的资金需求问题。
针对当前我国创新创业的融资主要依赖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资本市场和创业投资的支持作用薄弱且创业投资中政府投资比重较大等现状,《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具体举措。在发挥资本市场对创业的支持方面,《意见》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上市或发行票据融资,并鼓励创业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积极研究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到创业板发行上市制度,推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战略新兴产业板;加快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创业板转板试点等。这些举措,着眼于降低直接融资的门槛,将大大推动创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融资平台,拓宽融资渠道。对于传统上创业企业融资主要依赖银行信贷来说,《意见》提出要创新银行的支持方式,推动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对创业创新活动给予有针对性的股权和债权融资支持。除在资本市场和银行融资外,《意见》提出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引导和鼓励众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开展公开、小额股权众筹融资试点,丰富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等,拓展创业融资新渠道。
除了及时推出弥补创新创业融资政策短板的举措之外,更为重要的是要构建一个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金融生态系统。一个有效的金融生态系统固然需要多层次、完善的金融市场和投融资平台,然而更重要的是具有能有效化解“双边信任困境”的法治基础,而这远非金融产品或工具创新那么简单。前述关系性、私人性和公众性融资需要不同的法律来解决双边信任困境。一般的,关系性融资需要有效的产权保护(财产法),私人性融资需要合同的有效执行(合同法),而公众性融资则不光需要产权保护和合同执行,还需要基于证券法、公司法和破产法等在内的商事组织法。简言之,随着创业融资形式的发展,对法治的需求也将不断深化。法律效力或法治水平决定着企业能否由关系性融资转向私人性融资乃至公众性融资。虽然在上述领域我国都有相应的立法,但是司法和执法环节的不足仍然制约了相关法律的效力。事实上,即使在立法层面,也还存在一些不利于创业投资的内容。随着创新创业对融资规模及其形式需求的变化,对法律及其创新的要求也将会越来越高。因此,我国在产权、合同和商事制度方面的法律也要不断发展以适应新的需要。从这一角度看,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一个系统工程。
作者 刘志铭 系华南师范大学华南市场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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