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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创业优惠政策

[摘要]为更好的支持、服务企业转型升级,县企业发展促进会汇编中央及各级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发给各企业,下面是小编搜集的相关政策资料,欢迎阅读了解。 (一)中小企业的定义及划型标准 一、定义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

为更好的支持、服务企业转型升级,县企业发展促进会汇编中央及各级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发给各企业,下面是小编搜集的相关政策资料,欢迎阅读了解。

  (一)中小企业的定义及划型标准

  一、定义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二、划型标准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①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②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③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二)国家对于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减半征税政策。

  2、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1)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2)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3)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3、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社会保险优惠方面

  1、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2、从2016 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3、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三)省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相关优惠措施

  一、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的措施

  1、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自2016年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并将企业新增不动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2、适当降低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负担,各市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自2016年12月31日前,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加快出口退税进度。2017年12月31日前,对企业发生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给予财政贴息。

  4、扩大收费基金优惠政策免征范围。

  5、停征、降低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从2016年2月1日起,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从2016年5月1日起,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

  6、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深化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加快推进山东电子口岸建设,实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受理,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对进出口环节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由财政负担。

  二、降低企业创业创新成本

  1、扩大“创新券”覆盖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至中小微企业。

  2、降低企业研发设计成本,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3、降低企业技术设备引进成本,扩大首台(套)等科技保险财政补偿政策实施范围,加大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财政奖补力度,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成本,“十三五”期间每年遴选不少于10个示范基地,每个示范基地给予不低于800万元的财政补助,降低企业职业培训成本。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建立创新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健全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培植壮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外贸企业收汇融资风险,支持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鼓励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将企业改制上市事后奖励变为事前补助。

  1、降低参与政府采购企业的成本负担。取消政府采购合同预留尾款用作质保金的做法,全面推广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业务,逐步以信用担保替代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减轻中标(成交)企业负担。

  2、加大政府工程款清偿力度。

  四、降低企业社会保障性支出

  1、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逐步降至18%。

  2、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并根据合并后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费率。

  3、适当调整企业住房保障政策,阶段性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4、减轻建筑行业用工缴费负担,2016-2018年,将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提取比例由2.6%下调为1.3%。对大型或跨年度的工程,一次性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对上一年从未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从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建筑市场信用考核优秀的企业,可免予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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