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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支持力度

[摘要]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了解到,为更好地促进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近日,我区出台《关于积极做好2015年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 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大力开拓就业岗位,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记者从自治区人...

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了解到,为更好地促进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近日,我区出台《关于积极做好2015年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 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大力开拓就业岗位,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此次出台的《意见》中,除保持以往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外,今年提高了毕业生到区外就业的路费补贴和生活补贴标准,同时对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还提高了减免税费额度。

《意见》规定对于到区外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高校毕业生,我区将给予1500元一次性路费补贴,比之前的补贴标准提高了500元。对各 类就业服务机构等组织高校毕业生到区外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的,按实际就业人数以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就业服务机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到 区外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年的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今年起,每年能够享受减免税 款9600元,而之前只享受减免税款8000元(国家标准)。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对创业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在税费减免方面,对持《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区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 (国家为8000元,上浮2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高校毕业 生持证从事个体经营,按原政策规定,2014年享受减免税款8000元,按照新政策规定,2015年开始,每年能够享受减免税款9600元。

另外,我区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 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有《就业创业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实际招用人数予以5200元(国家为 4000元,上浮3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 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在基层就业、创业方面,除继续落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外,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相应职称时,放宽报考、免考条件。

“除积极发挥公务员招考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体作用外,我们将继续统筹实施‘三支一扶’、西部志愿者计划,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对在‘三支一扶’和西 部志愿者计划岗位服务3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择优转正。”自治区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说,“我们将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设置适合高校毕业生专业特点的基层特 定公益性岗位,使高校毕业生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对到基层特定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除享受相关待遇外,每人每月增发二类区400元、三类区500 元、四类区600元的生活补助金。此外,我们也鼓励支持更多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

据介绍,在鼓励各类企业吸纳就业方面,《意见》仍保留原来的优惠扶持政策。区内各类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每接收一名属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我区生源高校毕业 生,并同其鉴定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各级财政部门发给用人单位一定数额的奖金。标准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给予5000元 奖励;签订3年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给予12000元奖励;签订5年以上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给予20000元奖励。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吸纳我区生源高校毕业生就 业,根据劳动合同和协议期限,给予30%至50%的社保补贴。在试用期内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每人10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

记者 王临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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